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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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