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12 條
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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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12條規定,如果已經取得師資培育法第7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且修畢另一類科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相關的證明文件,則可以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的教師證書,免除參加教師資格檢定的要求。 根據教育部所發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9條,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2條的情況包括,已取得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的人,又修畢另一類科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如果一個人已經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一類科),並且在後續修畢了中等學校教師的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相關的證明文件,則可以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另一類科),免除參加教師資格檢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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