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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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師資培育法第7條規定了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的相關規定。根據法條的各項款,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第一項規定中,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時,應根據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的師資類科進行規劃。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學校有不同的師資培育內容和名額,這些內容和名額需要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 第二項規定中,中等學校和國民小學的師資類科可以根據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第三項規定中,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時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根據提供的資料來看,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師資培育的內容符合各類型學校的需求,並且有相關的教育法律依據。從中我們可以推斷出,師資培育法第7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教師的準備教育能夠滿足各個教育階段和特殊需求的要求。
立法沿革 5 版
(0681106 制定)
師範大學設教育、文、理及其他學院,師範學院及師範大學各學院分設各學系,並得分組教學。各學系學生得於主系外選修一輔系。 師範專科學校得視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師資之需要,分科教學。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培養中等學校各學科所需要之教師,本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分設各學院及學系,各學系並得視實際需要,分組教學。 二、近年以來,臺灣師範大學及高雄師範學院結業生經分發各中等學校實習時,有少數學系結業生人數超過各校所需要者,以致增加學校行政上之困難。為減除此種現象,本條規定師範大學及師範學院學生得於主系之外選修一輔系,俾每一學生畢業後具有兩門學科以上之任教資格,有助於師資之供應調節。 三、目前小學之教學,多採包班制,但為增進教學效果,部分學校已實施分科教學,特別在藝能科方面,最好由專科教師擔任,是以部分師範專科學校分別設有音樂師資科、美術師資科、體育師資科等,此為小學教育發展之趨勢,故本條規定師範專科學校視師資需要分科教學。
(0830118 全文修正)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前項人員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取得實習教師資格應具備之條件。
(0860408 修正)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前項人員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增加「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
(0910620 全文修正)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60526 全文修正)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以師資培育課程之歷史沿革先予說明本條師資培育課程之規劃意旨: (一)八十三年以前「師範教育法」時期,師資培育課程為標準規範;八十三年本法修正公布後由大學自主規劃;至八十六年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因國民中小學教師課程教學效能、師資素質深受社會關注,本法復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明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師資培育大學規劃,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以確保中小學教師教學能力,保障中小學學生受教權益。 (二)本次修正本法,面臨大學期待自主鬆綁,中小學期待提升教師素質,兩者需求如何平衡問題,復考量現行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培育方式包括學系及學程培育,因此本條之修正採更放寬與彈性課程、中央主管機關管理核心原則等精神規劃,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回應大學課程自治訴求。惟為能持續管控師資培育數量、對應教師資格考試、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之核發,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各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資周全。 三、第一項刪除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規定。另為能管控師資培育數量及對應教師資格考試、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之核發,爰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四、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三項,規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有關師資培育課程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機制,將於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中規範,若學校課程規劃不符課程基準,教育部將納入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給師資生名額之考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原住民族教育法法規
一、為配合培養中等學校各學科所需要之教師,本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分設各學院及學系,各學系並得視實際需要,分組教學。 二、近年以來,臺灣師範大學及高雄師範學院結業生經分發各中等學校實習時,有少數學系結業生人數超過各校所需要者,以致增加學校行政上之困難。為減除此種現象,本條規定師範大學及師範學院學生得於主系之外選修一輔系,俾每一學生畢業後具有兩門學科以上之任教資格,有助於師資之供應調節。 三、目前小學之教學,多採包班制,但為增進教學效果,部分學校已實施分科教學,特別在藝能科方面,最好由專科教師擔任,是以部分師範專科學校分別設有音樂師資科、美術師資科、體育師資科等,此為小學教育發展之趨勢,故本條規定師範專科學校視師資需要分科教學。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取得實習教師資格應具備之條件。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增加「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以師資培育課程之歷史沿革先予說明本條師資培育課程之規劃意旨: (一)八十三年以前「師範教育法」時期,師資培育課程為標準規範;八十三年本法修正公布後由大學自主規劃;至八十六年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因國民中小學教師課程教學效能、師資素質深受社會關注,本法復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明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師資培育大學規劃,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以確保中小學教師教學能力,保障中小學學生受教權益。 (二)本次修正本法,面臨大學期待自主鬆綁,中小學期待提升教師素質,兩者需求如何平衡問題,復考量現行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培育方式包括學系及學程培育,因此本條之修正採更放寬與彈性課程、中央主管機關管理核心原則等精神規劃,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回應大學課程自治訴求。惟為能持續管控師資培育數量、對應教師資格考試、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之核發,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各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資周全。 三、第一項刪除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規定。另為能管控師資培育數量及對應教師資格考試、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之核發,爰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四、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三項,規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有關師資培育課程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機制,將於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中規範,若學校課程規劃不符課程基準,教育部將納入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給師資生名額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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