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7 條
- 1.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2.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 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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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師資培育法第7條規定了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的相關規定。根據法條的各項款,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第一項規定中,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時,應根據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的師資類科進行規劃。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學校有不同的師資培育內容和名額,這些內容和名額需要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 第二項規定中,中等學校和國民小學的師資類科可以根據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第三項規定中,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時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根據提供的資料來看,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師資培育的內容符合各類型學校的需求,並且有相關的教育法律依據。從中我們可以推斷出,師資培育法第7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教師的準備教育能夠滿足各個教育階段和特殊需求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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