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8 條
- 1.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 2.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3.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 4.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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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8條規定了師資培育相關的學系和學生的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根據大學法的規定,各大學的師資培育學系的學生需要遵守相關規定。此外,如果一個大學有師資培育中心,該中心可以選拔大學二年級以上以及碩博士班的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根據實際需要,師資培育的大學可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成績及格後,師資培育的大學會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參考資料: 師資培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90018&FLNO=8) 大學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14&FLN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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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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