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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2.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3.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4.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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