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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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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2. 2.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3. 3.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4. 4.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8條規定了師資培育相關的學系和學生的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根據大學法的規定,各大學的師資培育學系的學生需要遵守相關規定。此外,如果一個大學有師資培育中心,該中心可以選拔大學二年級以上以及碩博士班的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根據實際需要,師資培育的大學可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成績及格後,師資培育的大學會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參考資料: 師資培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90018&FLNO=8) 大學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14&FLNO=20)

立法沿革 4

(0681106 制定)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得依實際需要,設立研究所,著重專業教育學術之研究。

立法理由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均有「研究教育學術」之目的,故本條規定上述校院得依實際需要設立研究所,以便進行高深研究,同時,規定著重教育學術之研究,以示與一般大學或學院所設研究所性質略有區別。

(0830118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應經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並經教師資格複檢合格者,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教育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兩種,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經實習一年及複檢合格者始能取得合格教師資格。爰於第一項明定取得合格教師之條件。   三、第二項明定教育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910620 全文修正)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立法理由明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半年實習課程。

(1060526 全文修正)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習教育實習已於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為教師資格檢定階段,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等文字。   三、其餘各項未修正。

  • 大學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681106 制定)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均有「研究教育學術」之目的,故本條規定上述校院得依實際需要設立研究所,以便進行高深研究,同時,規定著重教育學術之研究,以示與一般大學或學院所設研究所性質略有區別。

(083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兩種,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經實習一年及複檢合格者始能取得合格教師資格。爰於第一項明定取得合格教師之條件。   三、第二項明定教育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910620 全文修正)

明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半年實習課程。

(106052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習教育實習已於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為教師資格檢定階段,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等文字。   三、其餘各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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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法第 8 條規定:「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師資培育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