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8-1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 2.前項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3.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且符合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資格條件,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
- 4.前項教學演示,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聯合辦理,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及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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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 8-1 條規定如下: 1. 中央主管機關得根據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開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符合特定條件的大學畢業生,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2. 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獲得及格成績的學生,由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 符合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滿足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的資格條件的人,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可以免修教育實習。 4. 教學演示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協調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聯合舉辦,每年至少舉辦一次。教學演示的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在教學演示舉辦前兩個月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 範例:依照師資培育法第 8-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政策需要,在師資培育審議會的審議通過後,協調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開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招收符合特定條件的大學畢業生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修畢該課程並獲得及格成績後,學生將獲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對於符合條件且經教學演示及格的人,可以免修教育實習。教學演示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協調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聯合舉辦,並且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等相關事項應在教學演示舉辦前兩個月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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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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