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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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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2. 2.前項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 3.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且符合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資格條件,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
  4. 4.前項教學演示,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聯合辦理,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及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

深度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 8-1 條規定如下: 1. 中央主管機關得根據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開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符合特定條件的大學畢業生,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2. 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獲得及格成績的學生,由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 符合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滿足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的資格條件的人,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可以免修教育實習。 4. 教學演示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協調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聯合舉辦,每年至少舉辦一次。教學演示的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在教學演示舉辦前兩個月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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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法第 8-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師資培育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