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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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第 8-1 條規定如下: 1. 中央主管機關得根據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開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符合特定條件的大學畢業生,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2. 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獲得及格成績的學生,由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 符合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滿足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的資格條件的人,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可以免修教育實習。 4. 教學演示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協調執行師資培育的大學聯合舉辦,每年至少舉辦一次。教學演示的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在教學演示舉辦前兩個月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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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