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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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9條,持有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人,將獲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而關於認定及收費標準的具體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訂定。 參考資料: -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2017/12/29)。检索自行政院法務司法及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01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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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