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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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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2. 2.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9條,持有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人,將獲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而關於認定及收費標準的具體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訂定。 參考資料: -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2017/12/29)。检索自行政院法務司法及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01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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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法第 9 條規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師資培育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