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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2.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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