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師資培育法 第 9 條

  1. 1.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2. 2.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9條,持有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人,將獲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而關於認定及收費標準的具體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訂定。 參考資料: -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2017/12/29)。检索自行政院法務司法及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