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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6 條

  1. 1.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2. 2.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3. 3.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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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責。這表示師資培育法要求師資職前教育和實習必須由培訓師資的大學負責。 2. 第三條第二款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的認定和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這一條規定表示確定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的合格與否以及變更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 3.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需要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設立師資培育中心的條件、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都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表示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需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且需要遵從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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