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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5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2. 2.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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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 5 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師資培育審議會,並明確列舉了該審議會的職掌事項,包括師資培育政策的建議與諮詢、師資培育計畫的審議、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的變更及停辦的審議、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的認定及變更的審議等等。師資培育審議會的委員組成則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至於該審議會的設置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法規定定之。 我所查閱的資料有法律系實務教材《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律專輯》一書,該書對師資培育法有詳盡的解說,並且提供了有關師資培育審議會的設置及委員組成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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