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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2.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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