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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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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2. 2.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3. 3.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4條的規定,師資培育的目標是以學生學習為中心的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培養,並強調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和國際視野。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這些課程基準應該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的教學能力要求,並且需要處理各種重要議題。 參考資料:師資培育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18日) 範例:根據上述法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應該包括如何有效地教導學生,以及在教學中如何尊重學生的多樣性和背景。此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可能涵蓋如何提供支援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的方法,以及教師在跨文化環境中的執教能力等等。

立法沿革 5

(0681106 制定)

教育部視師資之需要,分區設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或師範專科學校。   省(市)政府得視省(市)地區內師資之需要,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師範學院及師範專科學校。   依前二項設立之師範校、院,視師資之需要,作有計畫之招生。

立法理由一、師範校院分區設立,旨在便於對該一地區師資培養人數加以調節。英國、法國、菲律賓均已實施師範區制度。我國亦早已實施師範校院分區設立之制,優點甚多,今後仍當切實貫徹。   二、師範校院原則上由中央政府設立,但省、市政府亦得視師資需要,設立培養中學教師之師範學院及培養小學教師之師範學院及師範專科學校,以保持必要之彈性。

(0830118 全文修正)

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   前項各校院之教育學分及課程,應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   第一項所稱教育學程係指大學校院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大學校院教育學程應置專任教師,其師資及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之趨勢,爰將原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合併修正為本條第一項,並明定師資培育機構由原師範校院、教育院系,擴及設有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各校院之教育學分及課程,應針對各級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   三、增列第三、四兩項,界定教育學程,並規定其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0860408 修正)

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   前項各校院之教育學程,應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   前二項所稱教育學程係指大學校院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大學校院教育學程應置專任教師,其師資及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二項中「教育學分及課程」修正為「教育學程」。   二、本條第三項句首「第一項」修正為「前二項」。

(091062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培育,提昇師資素質,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三、第二項明訂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其組織及會議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0526 全文修正)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係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惟未能符合社會培育未來師資之期待。考量以學生學習為中心(Learner-centered)、尊重多元差異、加強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為國際共同趨勢,且為當前國家教育施政核心理念,爰修正列為第一項。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等行政規則,作為確保師資職前培育品質之重要機制。   四、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之目的、功能及各國作法如下:    (一)目的:旨在引導教師專業化歷程、形塑教師應具備之能力與落實理想教師圖像,具有引導培育與評估教師表現之品質保證效果。    (二)功能:     1.政策面向:(1)符應國際趨勢,彰顯教師專業形象,提高教師聲望。(2)落實教師理想圖像,作為師資培育政策規劃之參據。(3)引領品質保證之師資培育模式,確保師資培育與教師素質品質。(4)作為教師專業發展政策之引領方針,促進教師永續成長。     2.師資培育之大學面向:(1)引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職前師資培育內容。(2)指引師資培育之大學與中小學及幼兒園安排教育實習輔導與評量。(3)引導師資培育評鑑之評鑑項目及內容。     3.教師面向:(1)提供教師自我檢核自主學習之依據。(2)提供教師個人自我精進方向之參考。(3)落實專業主義終身學習,彰顯教師專業形象。    (三)參考美、英、紐、澳、德、香港、大陸等國家發布教師專業標準,我國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旨在引領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之發展,提供學校自我檢核師資培育課程、教育部辦理教師資格考試試題內涵及規劃教育實習階段之教學、導師(級務)、行政與研習活動重點之參據。於教師專業標準指引描繪理想教師圖像基礎下,透過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二者相互連結,落實引導師資培育課程,以收預期成效。   五、增訂第三項,敘明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內涵,應符應課程綱要所需之教學能力及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師資生核心素養。另重大議題包括人權、性別平等、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等。

  • 主管機關名詞
(0681106 制定)

一、師範校院分區設立,旨在便於對該一地區師資培養人數加以調節。英國、法國、菲律賓均已實施師範區制度。我國亦早已實施師範校院分區設立之制,優點甚多,今後仍當切實貫徹。   二、師範校院原則上由中央政府設立,但省、市政府亦得視師資需要,設立培養中學教師之師範學院及培養小學教師之師範學院及師範專科學校,以保持必要之彈性。

(0830118 全文修正)

一、為符合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之趨勢,爰將原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合併修正為本條第一項,並明定師資培育機構由原師範校院、教育院系,擴及設有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各校院之教育學分及課程,應針對各級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   三、增列第三、四兩項,界定教育學程,並規定其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0860408 修正)

一、本條第二項中「教育學分及課程」修正為「教育學程」。   二、本條第三項句首「第一項」修正為「前二項」。

(09106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培育,提昇師資素質,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三、第二項明訂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其組織及會議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052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係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惟未能符合社會培育未來師資之期待。考量以學生學習為中心(Learner-centered)、尊重多元差異、加強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為國際共同趨勢,且為當前國家教育施政核心理念,爰修正列為第一項。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等行政規則,作為確保師資職前培育品質之重要機制。   四、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之目的、功能及各國作法如下:    (一)目的:旨在引導教師專業化歷程、形塑教師應具備之能力與落實理想教師圖像,具有引導培育與評估教師表現之品質保證效果。    (二)功能:     1.政策面向:(1)符應國際趨勢,彰顯教師專業形象,提高教師聲望。(2)落實教師理想圖像,作為師資培育政策規劃之參據。(3)引領品質保證之師資培育模式,確保師資培育與教師素質品質。(4)作為教師專業發展政策之引領方針,促進教師永續成長。     2.師資培育之大學面向:(1)引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職前師資培育內容。(2)指引師資培育之大學與中小學及幼兒園安排教育實習輔導與評量。(3)引導師資培育評鑑之評鑑項目及內容。     3.教師面向:(1)提供教師自我檢核自主學習之依據。(2)提供教師個人自我精進方向之參考。(3)落實專業主義終身學習,彰顯教師專業形象。    (三)參考美、英、紐、澳、德、香港、大陸等國家發布教師專業標準,我國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旨在引領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之發展,提供學校自我檢核師資培育課程、教育部辦理教師資格考試試題內涵及規劃教育實習階段之教學、導師(級務)、行政與研習活動重點之參據。於教師專業標準指引描繪理想教師圖像基礎下,透過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二者相互連結,落實引導師資培育課程,以收預期成效。   五、增訂第三項,敘明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內涵,應符應課程綱要所需之教學能力及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師資生核心素養。另重大議題包括人權、性別平等、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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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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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法第 4 條規定:「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師資培育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