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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2.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3.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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