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4 條
- 1.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 2.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 3.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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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4條的規定,師資培育的目標是以學生學習為中心的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培養,並強調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和國際視野。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這些課程基準應該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的教學能力要求,並且需要處理各種重要議題。 參考資料:師資培育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18日) 範例:根據上述法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應該包括如何有效地教導學生,以及在教學中如何尊重學生的多樣性和背景。此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可能涵蓋如何提供支援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的方法,以及教師在跨文化環境中的執教能力等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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