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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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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3條的定義: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的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例子:一位學生在大學修完教育相關的課程後,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並取得資格,這就是師資培育的過程。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例子:具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的國立教育大學就是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在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根據本法所接受的各項相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例子:在取得教師資格之前,學生需要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中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和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是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的共同課程。 例子:普通課程可能包括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等學科,旨在培養教師的人文素養和教育觀念。 五、教育專業課程是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的教育學分課程。 例子:教育專業課程可能包括教育心理學、教學設計和課程發展等學科,旨在培養教師的教育專業知識和能力。 六、專門課程是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的專門知能課程。 例子:專門課程可能包括數學教育、英語教育和藝術教育等學科,旨在培養教師在特定教學領域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以上對於師資培育法第3條的解釋,參考了師資培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如教師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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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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