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師資培育法3

快速跳轉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3條的定義: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的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例子:一位學生在大學修完教育相關的課程後,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並取得資格,這就是師資培育的過程。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例子:具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的國立教育大學就是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在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根據本法所接受的各項相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例子:在取得教師資格之前,學生需要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中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和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是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的共同課程。 例子:普通課程可能包括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等學科,旨在培養教師的人文素養和教育觀念。 五、教育專業課程是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的教育學分課程。 例子:教育專業課程可能包括教育心理學、教學設計和課程發展等學科,旨在培養教師的教育專業知識和能力。 六、專門課程是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的專門知能課程。 例子:專門課程可能包括數學教育、英語教育和藝術教育等學科,旨在培養教師在特定教學領域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以上對於師資培育法第3條的解釋,參考了師資培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如教師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立法沿革 4

(0681106 制定)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以培養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教師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為目的,並兼顧教育學術之研究。   教育院、系以從事教育學術之研究為目的,並兼顧培養中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   師範專科學校以培養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為目的。

立法理由一、師範大學與師範學院同等以培養中等師資與小學師資,及其他專業人員為目的。   二、公立教育院系本以研究教育學術為主要目的,然其所開設之教育專業科目與師範大學(學院)所開設者大致相同,是以公立教育院系學生如選修專門科目符合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規定時,亦可充任中等學校教師或其他教育專業人員。   三、提高小學教師水準至大學畢業程度,為當前教育發展之趨勢,目前歐美國家如美國、英國、西德,亞洲國家如日本、菲律賓,均規定小學教師應為大學畢業。五十八年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委員考察師範教育報告及六十四年行政院教育會議研討結論,均曾建議國民小學教師資格以提高至大學畢業為目標,故本條規定師範學院亦可培養小學教師,以便逐步提高小學師資水準。   四、目前之師範專科學校以培養國民小學教師及其他國民教育工作人員為目的。又根據近年教育學術研究,兒童智慧之發展較過去漸見提早,是以學前教育愈形重要,幼稚園教師之良窳,對於學前教育影響甚鉅。故本條規定師範專科學校同時培養幼稚園教師,以利學前教育之實施。

(0830118 全文修正)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教育、實習及在職進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師資培育包括之範圍,俾矯正過去偏重職前教育而忽略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之弊。

(0910620 全文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60526 全文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與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整併移列。   二、第一款由原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移列。師資培育內容為符應職前培育、導入輔導及教師專業發展歷程概念,促進師資培育致用、職前培育與在職進修,永續一貫發展,爰文字修正為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教師在職進修。原條文之教師資格檢定因屬成效檢測範疇,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規範。   三、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三條第二款移列。配合師範學院改制為教育大學,將「師範校院」修正為「師範大學、教育大學」。   四、第三款由原條文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二項整併移列。配合先教師資格考試後教育實習順序,刪除教育實習課程文字。   五、第四款至第六款由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使相關課程內容定義更明確。   六、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關於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擬定及審議程序之規定,因應大學課程自治,爰予刪除。刪除後,另於修正條文第七條規範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部將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範學校師資培育課程報該部備查之機制,並予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81106 制定)

一、師範大學與師範學院同等以培養中等師資與小學師資,及其他專業人員為目的。   二、公立教育院系本以研究教育學術為主要目的,然其所開設之教育專業科目與師範大學(學院)所開設者大致相同,是以公立教育院系學生如選修專門科目符合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規定時,亦可充任中等學校教師或其他教育專業人員。   三、提高小學教師水準至大學畢業程度,為當前教育發展之趨勢,目前歐美國家如美國、英國、西德,亞洲國家如日本、菲律賓,均規定小學教師應為大學畢業。五十八年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委員考察師範教育報告及六十四年行政院教育會議研討結論,均曾建議國民小學教師資格以提高至大學畢業為目標,故本條規定師範學院亦可培養小學教師,以便逐步提高小學師資水準。   四、目前之師範專科學校以培養國民小學教師及其他國民教育工作人員為目的。又根據近年教育學術研究,兒童智慧之發展較過去漸見提早,是以學前教育愈形重要,幼稚園教師之良窳,對於學前教育影響甚鉅。故本條規定師範專科學校同時培養幼稚園教師,以利學前教育之實施。

(083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師資培育包括之範圍,俾矯正過去偏重職前教育而忽略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之弊。

(091062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6052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與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整併移列。   二、第一款由原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移列。師資培育內容為符應職前培育、導入輔導及教師專業發展歷程概念,促進師資培育致用、職前培育與在職進修,永續一貫發展,爰文字修正為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教師在職進修。原條文之教師資格檢定因屬成效檢測範疇,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規範。   三、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三條第二款移列。配合師範學院改制為教育大學,將「師範校院」修正為「師範大學、教育大學」。   四、第三款由原條文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二項整併移列。配合先教師資格考試後教育實習順序,刪除教育實習課程文字。   五、第四款至第六款由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使相關課程內容定義更明確。   六、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關於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擬定及審議程序之規定,因應大學課程自治,爰予刪除。刪除後,另於修正條文第七條規範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部將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範學校師資培育課程報該部備查之機制,並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師資培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師資培育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