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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11 條

  1. 1.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2. 2.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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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11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第一款: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學士以上學位:具有學士學位或更高學位的人,符合教師資格的基本學歷要求。 -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獲得教育機構或相關機關所發出的證明書或證明。 -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經過教育部或相關機關主辦的教師資格考試,獲得合格證書。 -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完成教育實習課程,並取得合格的成績。 2. 第二款: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格式:教師證書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包括證書內容、形式等。 - 申請程序:申請教師證書的具體程序,需要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步驟進行。 - 審查:申請教師證書的材料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確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 - 核發:經過審查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將核發教師證書予申請人。 - 換發:教師證書遺失或損壞時,需要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程序進行換發手續。 - 收費:申請教師證書時可能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 - 其他相關事項:與教師證書相關的其他事項,如使用範圍、有效期限等,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相應的規定。 依據教師法第9條規定,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自教師法授權後,教育部分別制定了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教育實習辦法以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法規,以規範教師資格的審查及核發程序。例如,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3條規定了教師資格審定由學校辦理初審後,再由教育部進行複審。此外,大學院校也可以依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的法令規定,訂定有關大學教師升等資格審查的要件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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