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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14 條

  1. 1.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2. 2.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
  3. 3.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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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14條第1項,師資培育主要以自費方式進行,同時也可以採用公費及助學金方式。畢業後,公費生應該前往偏遠或特殊地區的學校服務。 範例:一位學生依照師資培育法的規定,通過考試成為公費生,並在大學期間享受公費待遇。畢業後,該學生必須履行合約,前往偏遠地區的學校擔任教師。 2.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14條第2項,進行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的大學,應根據主管機關的需求,開設相關的國家語言課程及其相關文化課程。 範例:一所大學得知教育部計劃增加國家語言教育的需求,因此擬定了相應的課程計劃,以培養國家語言公費生。 3. 師資培育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助學金的受領資格、審查標準、助學金數額、經費的編列、公費的金額、公費生受領公費的年限、契約內容、履行義務、違反義務處理、分發服務辦法等,都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範例:教育部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4條第3項的規定,制定了相關的辦法和指引,明確了助學金的申請資格、評審程序、金額、分配方式以及公費生受領公費的年限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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