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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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