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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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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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15條規定,欲從事教職、並取得教師證書的人,除了公費生必須按照前一條的規定分發之外,還應該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的學校或幼兒園所辦理的教師公開甄選。 根據這條法律規定,未指定具體的甄選程序和要求,而是強調教師應參加相符資格的學校或幼兒園所辦理的教師公開甄選。相符資格指的是該教師的教育背景和專業知識要與甄選學校或幼兒園的需求相符。 例如,一位擁有國小教職課程相關教育背景和專業證書的教師,欲從事國小教職,則應該參加國小校所辦理的教師公開甄選。而若該教師希望教授中學科目,則應該參加相關中學所辦理的教師公開甄選。 最新參考資料:師資培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31)
立法沿革 4 版
(0681106 制定)
師範校、院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免繳學費,並以給予公費為原則。教育院、系學生依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各國對於師資之培育,有兩種不同之看法,一是認為教師為一種職業,師範生只需注重職業所需知能之訓練,如美國、菲律賓及戰後之日本;一是認為教師為一種公職,師範生除接受教學知能之訓練外,並著重精神品格之陶冶,其在學期間,並比照軍警學校學生,給予公費待遇,如英、法等國。我國自辦理師範教育以來,即認為教師負有培育民族下一代之重任,與其他職業不同,故一方面特別注重師範生品格與專業精神之陶冶,一方面規定免繳學費,並給予公費待遇。目前政策上既認為師範教育為精神國防教育,此項公費制度原則上自應繼續維持。
(0830118 全文修正)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得設立各科教育研究所,著重各科教育學術之研究,並提供教師在職進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加強中小學各科教學研究,修正明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得設立各科教育研究所,並提供教師在職進修。
(0910620 全文修正)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因教育實習屬師資培育之重要歷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協助在校生及助理教師進行教育實習之工作,爰於第一項明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1060526 全文修正)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各國對於師資之培育,有兩種不同之看法,一是認為教師為一種職業,師範生只需注重職業所需知能之訓練,如美國、菲律賓及戰後之日本;一是認為教師為一種公職,師範生除接受教學知能之訓練外,並著重精神品格之陶冶,其在學期間,並比照軍警學校學生,給予公費待遇,如英、法等國。我國自辦理師範教育以來,即認為教師負有培育民族下一代之重任,與其他職業不同,故一方面特別注重師範生品格與專業精神之陶冶,一方面規定免繳學費,並給予公費待遇。目前政策上既認為師範教育為精神國防教育,此項公費制度原則上自應繼續維持。
一、條次變更。 二、為加強中小學各科教學研究,修正明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得設立各科教育研究所,並提供教師在職進修。
一、因教育實習屬師資培育之重要歷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協助在校生及助理教師進行教育實習之工作,爰於第一項明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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