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15 條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15條規定,欲從事教職、並取得教師證書的人,除了公費生必須按照前一條的規定分發之外,還應該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的學校或幼兒園所辦理的教師公開甄選。 根據這條法律規定,未指定具體的甄選程序和要求,而是強調教師應參加相符資格的學校或幼兒園所辦理的教師公開甄選。相符資格指的是該教師的教育背景和專業知識要與甄選學校或幼兒園的需求相符。 例如,一位擁有國小教職課程相關教育背景和專業證書的教師,欲從事國小教職,則應該參加國小校所辦理的教師公開甄選。而若該教師希望教授中學科目,則應該參加相關中學所辦理的教師公開甄選。 最新參考資料:師資培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3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