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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16 條

  1.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2. 2.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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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16條的內容,該法規定了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設立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負責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和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可以包括教師在職進修,并且可以與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和學校或幼兒園共同進行。至於具體的實施方式、內容、對象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由於我無法查閱最新的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最新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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