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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1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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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 17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時,主管機關應負責督導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協助。這表示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有責任監督全時教育實習的進行,以確保師資培育的品質。同時,需要提供必要的財務資源和支援,以支持教育實習的進行。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教育實習能夠有效地進行,從而提升教育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素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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