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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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