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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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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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 17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時,主管機關應負責督導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協助。這表示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有責任監督全時教育實習的進行,以確保師資培育的品質。同時,需要提供必要的財務資源和支援,以支持教育實習的進行。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教育實習能夠有效地進行,從而提升教育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素質。
立法沿革 4 版
(0681106 制定)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於畢業後之最低服務期限,以其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在規定服務期限內,不得從事教育以外之工作或升學。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於畢業後之服務期限,並明定在服務期限內不得從事教育以外之工作,以貫徹實施師資培育政策與計畫。
(0830118 全文修正)
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應從事地方教育之輔導。 地方教育之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以規範地方教育之輔導。
(0910620 全文修正)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立法理由明確界定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之學校及幼稚園應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別相同,以確實符合其作為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之目的。
(1060526 全文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另實務運作上,師資培育之大學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係共同合作瓣理教育實習,爰刪除「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幼兒園教育實習機構,應包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規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於畢業後之服務期限,並明定在服務期限內不得從事教育以外之工作,以貫徹實施師資培育政策與計畫。
本條新增,以規範地方教育之輔導。
明確界定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之學校及幼稚園應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別相同,以確實符合其作為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之目的。
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另實務運作上,師資培育之大學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係共同合作瓣理教育實習,爰刪除「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幼兒園教育實習機構,應包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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