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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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