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18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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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18條的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可以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的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進行教育實習、實驗和研究。這種設立可以提供學生實際教學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培養,並且有助於進一步提升師資培育的品質和效果。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師資培育法第18條,該條明確規定了大學可以設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的權利。這些附設學校或班級通常與大學的教育學程相關,提供師資生實際教學的機會,並進行教育實驗和研究。這些學校或班級的設立符合師資培育法的目的,有助於提供更全面和專業的師資培育。例如,一所大學可以設立附設幼兒園,讓師資生實際參與幼兒園的教學活動,並在實踐中學習教學技巧和教育理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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