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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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