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師資培育法19

快速跳轉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19條規定,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時,收取的費用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並且在實施之前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經核定。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大學在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時,需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費用相關規定,包括收取費用的項目、使用方法、金額等細節。這些規定的訂定是為了確保大學在培育師資的過程中,收費公平合理,避免過高的費用負擔給學生或造成財務浪費。 舉例而言,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師資培育相關費用收取辦法」,大學所提供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可能需要收取學費、實習費、考試費等費用。這些費用收取與用途的具體安排以及數額,必須在教育部的核定範圍內進行。 回答完畢。

立法沿革 4

(0681106 制定)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教師養成教育與進修教育在師資培育制度中,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且相輔相成,惟有加強教師在職進修,方能補充養成教育之不足,繼續充實教師之教學知能,增加教學效果。故本條規定教師在任教期間應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至於進修之範圍方式,成績處理等由教育部另定具體辦法,以建立完備之進修制度。

(0830118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0910620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60526 全文修正)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教師資格考試及實習順序之調整,明確規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實習之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681106 制定)

教師養成教育與進修教育在師資培育制度中,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且相輔相成,惟有加強教師在職進修,方能補充養成教育之不足,繼續充實教師之教學知能,增加教學效果。故本條規定教師在任教期間應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至於進修之範圍方式,成績處理等由教育部另定具體辦法,以建立完備之進修制度。

(083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091062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6052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教師資格考試及實習順序之調整,明確規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實習之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師資培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法第 19 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師資培育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