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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 19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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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19條規定,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時,收取的費用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並且在實施之前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經核定。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大學在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時,需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費用相關規定,包括收取費用的項目、使用方法、金額等細節。這些規定的訂定是為了確保大學在培育師資的過程中,收費公平合理,避免過高的費用負擔給學生或造成財務浪費。 舉例而言,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師資培育相關費用收取辦法」,大學所提供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可能需要收取學費、實習費、考試費等費用。這些費用收取與用途的具體安排以及數額,必須在教育部的核定範圍內進行。 回答完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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