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20 條
- 1.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 2.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並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開設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等進修課程。
- 3.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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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师资培育法》第20条的规定,主管机关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的进修: 1.独立或合作设立教师进修机构。 2.协调或委托大学进行各类教师进修课程,这些大学是师资培育法认可的。 3.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的社会教育机构或法人开办各种教师进修课程。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大学可以设立专责单位,开展在职教师进修,并应根据原住民族教育法开设原住民族语言、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等进修课程。 第三款关于认可的具体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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