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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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審議之事項,以議決該教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一年至四年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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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期限為一年至四年。這意味著當教師被審議後,教師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在一年至四年的期間內禁止該教師再次被聘任為教師。這項限制是為了維護學生的教育權益,教師必須在指定期限之後才能再次擔任教職。然而,該條款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的參考資料,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案例。
相關函釋 3 則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教師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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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