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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教師法 第 15 條

  1. 1.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2. 2.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准後,予以解聘。
  3. 3.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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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 15 條規範限期解聘:性騷擾、體罰致身心侵害等五款情形且有解聘必要時,解聘並議決一至四年不得聘任。

Q · 老師被依教師法第15條解聘,以後還能再當老師嗎?

依教師法第 15 條,被解聘的教師同時被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禁聘期屆滿後即可重新應聘到任何學校任教,與第 14 條「終身不得聘任」是完全不同的層級。每一款並對應不同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與表決門檻(從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門檻高低反映對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的權衡。

白話解讀

你以為老師被解聘就是「拿不到這份工作」?這條告訴你:解聘還分等級。第14條那種是「終身永久退場」,這條第15條則是「一年到四年不得聘任」——意思是處罰期過了,這個老師可以回到校園繼續教書。差別在於行為的嚴重程度:有沒有到非永久封殺不可,或是給一個改過機會。對家長來說,這條的真正意義是:你孩子的新老師,可能在三年前剛因為體罰、性騷擾、霸凌學生被別校解聘過。你完全不會知道。對老師來說,這條決定了你「踩線之後還有沒有未來」。對學校來說,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這套程序設計得很細,因為解聘一個老師等於毀掉他的職涯,但留下一個有問題的老師等於毀掉一群學生。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15 條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限期解聘」的規範,列舉性騷擾、性霸凌、受性剝削或性騷擾防治法處罰、體罰或霸凌學生致生身心侵害、受兒少權法處罰、違反相關法規等五款情形,於認定有解聘必要時予以解聘,並同時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構成教師退場的中度處分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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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師被學校解聘後,是不是就再也不能當老師了?

看是依哪一條解聘。教師法第14條是終身不得聘任,全國各校都不能再聘他;但第15條只是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禁聘期過了,他可以重新應聘到任何學校。所以家長看到解聘新聞先別急著鬆口氣,要看新聞有沒有寫明法條依據。

Q2我小孩被老師體罰,學校教評會卻說不到解聘程度,我能做什麼?

教評會不解聘不代表你沒辦法。可向地方政府教育局申訴請主管機關介入督導;體罰若構成傷害可向地檢署提刑事傷害告訴;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若造成兒少身心嚴重侵害,依兒少權法第97條社政機關介入,可觸發更重的第14條第七款終身不得聘任。

Q3老師接到解聘通知,還有翻身機會嗎?

有。教評會通過後須報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前可向主管機關陳情提出有利事證。核准後依教師法第43條,可於收受處分書30天內向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申訴,不服可再提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最關鍵的論點是攻擊教評會決議的「有解聘之必要」認定。

Q4教師法第15條是什麼?

規範限期解聘:教師有性騷擾、體罰致身心侵害等五款情形且有解聘必要時,解聘並議決一至四年不得聘任,禁聘期滿可重新任教。

Q5限期解聘和終身解聘差在哪?

第15條限期解聘禁聘一至四年、期滿可回校園;第14條終身解聘全國各校永久不得聘任,兩者層級完全不同。

Q6什麼叫有解聘之必要?

委員會就違規行為情節輕重所做的裁量認定,是是否解聘的關鍵門檻,也是後續救濟攻防的核心。

Q7教師評審委員會是什麼?

學校審議教師聘任、解聘、停聘的法定委員會,第15條各款依嚴重度採1/2到2/3不等的出席與表決門檻。

Q8老師體罰學生,家長要怎麼讓學校啟動解聘?

書面投訴並要求依教師法第15條啟動程序,同時向教育局申訴、保全證據,性騷性霸凌須24小時內通報。

Q9教師被解聘後怎麼救濟?

核准前向主管機關陳情,核准後30天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不服再提訴願、行政訴訟。

Q10教評會解聘要多少票才通過?

第1、2款1/2出席1/2通過;第3、4款2/3出席1/2通過;第5款2/3出席2/3通過,再報主管機關核准。

Q11被檢舉的老師該怎麼準備防禦?

在性平會或教評會調查階段就提出書面說明與有利證據,行使陳述意見權,主張行為未達解聘必要性。

Q12教師法第15條 vs 第14條哪個嚴重?

第14條終身不得聘任最嚴重、永久退場;第15條一至四年禁聘屬中度處分,禁聘期滿可回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14_終身解聘art15_限期解聘art18_停聘art27_資遣
處分性質終身不得聘任一至四年不得聘任一定期間停聘資遣退場
能否重回校園全國各校永久不得禁聘期滿可重新應聘停聘期滿原則復聘非懲戒性退場
典型事由性侵、嚴重性騷性霸凌、貪污、嚴重傷害兒少性騷性霸凌、體罰致身心侵害、違反相關法規違規未達解聘程度減班停辦、健康因素無法勝任
教評會門檻多採2/3出席2/3通過1/2至2/3出席、1/2至2/3通過分款而定依款別不同教評會審議通過報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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