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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 六 章 教師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教師組織
  1.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2.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3.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4.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1. 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
  2. 學校不得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