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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師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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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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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
人民團體法
規定向該管
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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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檢定及審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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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聘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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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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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義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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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師組織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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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申訴及救濟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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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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