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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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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於個案適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規定,就相關事實予以認定,不得逕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學校在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解聘或不續聘的情形。然而,在個案適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仍必須按照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的情節重大規定,對相關事實進行認定,不能僅僅因為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就解聘或不續聘。 參考資料: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師被雇主有下列行為時,經僱主構成行為時,僱主可解職或停職或終止與之合約,但應向教師主張損害賠償:...二、違反第十八條或契約行為情節重大者。」 範例: 例如,如果在教師的聘約中明確規定了不得在公開場合批評學校行政,但教師違反了這項約定並且行為情節重大,學校在約定規定之下可以解聘或不續聘該教師。但在進行評議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仍需要根據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的情節重大標準,對教師違反約定的行為進行評定,不能僅憑違反約定就進行解聘或不續聘的決定。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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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學校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於個案適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