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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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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
所稱其情節以
資遣
為宜者,指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
非
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認定,依本法
第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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