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認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該認定是否存在適用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的情節,並且該情節不能是教師本人出於惡意所造成的。這表示該委員會必須對相關事實進行審查和評估,以得出是否適用該條的結論。 2. 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辦理程序: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認定程序應該按照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具體而言,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關教師在被資遣前應獲得的權利和程序。這包括教師在受到資遣之前有權接受說明和陳述辯護的機會,並且該過程應該有相應的記錄。 根據上述釋義,可舉以下範例: 例如,在某個大學教師被檢舉有不適任行為時,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收到相關資訊後,進行核查和證據收集。委員會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規定,審查資訊並與被檢舉者進行詳細的討論和聆聽陳述辯護意見的機會。最終,委員會根據其調查和評估結果,認定該教師的行為符合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且他的行為不是出於惡意。委員會遵循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辦理程序,確保該教師在被資遣前享有應有的權利和程序。 參考資料:教師法施行細則 (最後修正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資遣名詞
- 非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教師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