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16 條
- 1.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2.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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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 16 條規範教師解聘與不續聘,教學不力須有具體事實,並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
Q · 小孩遇到教不好的老師,學校能解聘他嗎?
依教師法第 16 條,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解聘或不續聘。標準程序需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但高中以下學校就教學不力情形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後,門檻降為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
白話解讀
幾十年來,台灣家長有一個共同的痛點:明明知道某個老師教得很差,但就是動不了他。為什麼?因為要解聘一個不適任教師(不是品行問題,而是『教不好』),過去需要教評會三分之二出席加三分之二同意,而教評會成員大多是老師同事,誰會投同事一票讓他丟工作?這條法律 2019 年動了一個關鍵手術:高中以下學校如果遇到『教學不力』的老師,學校可以申請教育主管機關的『教師專業審查會』介入調查,調查屬實後,教評會的審議門檻降到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這個改動看起來只是把『三分之二』改成『二分之一』,但實質上是把『同事審判同事』的死結,改成『外部專家先審、學校再投票』的雙軌制。這條決定了:你家小孩遇到不適任教師,學校到底有沒有工具動他。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16 條是高級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或不續聘」的程序性規範,適用情形包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兩款。其核心特徵在於設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門檻,並就高中以下教學不力案件建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外部介入後降低門檻的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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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小孩遇到擺爛老師,學校真的能動他嗎?▾
能動,但你必須提供具體事實而不是情緒性投訴。法律門檻寫明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須有具體事實,你需要紀錄未按進度授課、未批改作業、課堂播放與課程無關內容等可驗證事實。學校收到具體事實後可啟動本條解聘程序,2019 年新增的教師專業審查會更降低了高中以下學校的審議門檻。實務上個別家長投訴效果有限,集合 5 位以上家長書面聯署,校長感受到的壓力完全是另一個等級。
Q2老師被解聘後還能再去別的學校教書嗎?▾
如果是依第 16 條解聘(教學不力或違反聘約),原則上只是失去原服務學校的職位,不必然影響其他學校的應聘資格。但與第 14、15 條(品行問題)不同,後者解聘者通常有不得聘任期間限制甚至終身禁聘。法律會在解聘處分書上明確記載依據哪一條,這直接決定未來職涯的可能性,被處分老師務必看清楚。
Q3為什麼台灣很多不適任教師都動不了?▾
因為過去就是同事審判同事的死結。教評會三分之二門檻在實務上幾乎打不破,委員大多是學校老師,少有人願意投票讓同事丟飯碗。2019 年修法導入教師專業審查會機制,高中以下學校遇到教學不力情形,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會調查,屬實後教評會門檻降為二分之一。要注意這個變革只適用於高中以下,大學端的教師解聘仍維持三分之二門檻。
Q4教師法第 16 條是什麼?▾
規範教師解聘或不續聘程序,適用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兩款,是高中以下汰除不適任教師的程序核心。
Q5教師專業審查會是什麼?▾
2019 年新增的外部專家審查機制,高中以下教學不力案件經調查屬實後,可將教評會審議門檻從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
Q6什麼叫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
可驗證的事實,如未依進度授課、未批改作業、課堂播放與課程無關內容的紀錄,情緒性投訴不算。
Q7第 16 條和第 14、15 條差在哪?▾
第 14、15 條處理品行違失(門檻低、處分重可禁聘),第 16 條處理教學能力(程序較謹慎、處分較輕)。
Q8不適任教師怎麼解聘?▾
蒐集具體事實 → 家長書面集體陳情 → 學校或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 → 教評會審議通過 → 報主管機關核准。
Q9教學不力要怎麼舉證?▾
保留未按進度授課、未批改作業、播放無關內容的紀錄,注意錄音錄影合法性。
Q10家長要怎麼施壓最有效?▾
集合 5 位以上家長書面聯署陳情,要求啟動教師專業審查會,比個別投訴或網路爆料有用十倍。
Q11被解聘的老師怎麼救濟?▾
對教評會決議不服,於收到處分書次日起 30 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Q12標準程序 vs 教師專業審查會路線差在哪?▾
標準程序門檻三分之二(同事互審難過關),專審會路線由外部專家先審、門檻降為二分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6 | article_14_15 |
|---|---|---|
| 適用情形 | 教學不力/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品行違失(性騷擾、體罰、犯罪等) |
| 教評會門檻 | 三分之二;高中以下教學不力經審查會降為二分之一 | 三分之二為主,部分情形程序更嚴 |
| 處分輕重 | 失去原校職位,不必然禁聘 | 可能一至四年甚至終身不得聘任 |
| 外部介入 | 可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 | 多由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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