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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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確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時,得由其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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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當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確認教師有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4款至第6款,或第15條第1款第1款及第2款的情形時,可以由其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辦理相關事宜。此規定提供了在特定學校情境下處理教師違規行為的程序。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教師法 第 14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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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