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14 條
- 1.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 2.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3.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4.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14條列11款最重解聘事由,一旦認定即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並依款別走不同程序。
Q · 老師被學校解聘,是不是一輩子都不能再教書?
依教師法第14條,符合該條11款情形(刑事有罪、性平認定、體罰霸凌、知情未通報等)才會「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並進入全國資料庫。若適用的是第15條(1至4年禁聘)或第16條(僅原校禁聘),則仍有再任空間。判斷走哪一條、走哪一款,決定結局是「一輩子」還是「可以重來」。
白話解讀
教師職業有一道過了就回不來的閘門,閘門的開關就是這一條。它列出 11 款一旦適用就必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的情形:刑事有罪(內亂、貪污、性侵害)、性平會認定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嚴重身心侵害、知情未通報、偽造校園性侵或毒品證據,最後還有一個概括條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真正的關鍵不在「有哪些情形」,在「走哪個程序」。第1至3款(刑事有罪確定)連教評會都不用開;第4至6款(性平相關)由性平會直接認定;第7、10款要教評會 2/3 出席、1/2 通過;第8、9、11款最嚴格,要 2/3 加 2/3。被告教師走的是哪一款,決定了案件的全部走向,也決定了你還能在哪個階段反擊。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14條為教師最重解聘事由之規範,列舉11款一旦認定即「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情形,並依事由嚴重程度設計分層程序:第1至3款(刑事有罪確定)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4至6款(性平相關)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後逕報主管機關核准;第7至11款則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同表決門檻通過,構成台灣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的最高層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師被解聘後可以去補習班教書嗎?▾
不行,至少法律上不行。被本條解聘的老師會進入教育部「教育人員不適任資訊蒐集及查詢系統」。依兒少福利法第81條,短期補習班、安親班、課後照顧服務在聘任教職員前都必須查詢這個資料庫,查到就不能聘。所謂「終身禁聘」不是抽象禁令,是靠這個全國資料庫實際執行的。
Q2家長想追究老師性騷擾,要去性平會還是法院?▾
兩條路都可以走,而且可以並進。性平會處理的是教育法上的責任(解聘、終身禁聘等,依本條第5款),法院處理的是民刑事責任。性平會的調查紀錄是行政調查文件,可要求閱覽,是日後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的彈藥庫。先性平、後訴訟通常較有利。
Q3老師被冤枉而解聘,要怎麼救濟?▾
經教評會審議的(第7至11款)可走教師申訴加行政訴訟;第4至6款也可提行政訴訟挑戰性平會調查報告。實務上多數翻案點是程序瑕疵:教評會出席人數不足、應迴避委員未迴避、未給陳述意見機會。調查階段要求完整記錄反而對你有利。
Q4教師法第14條是什麼?▾
列11款最重解聘事由,認定後終身不得任教並進入全國不適任資訊系統,是教師退場機制最高層級。
Q5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到底有多廣?▾
涵蓋公私立學校,並依兒少福利法第81條連補習班、安親班聘任前都要查資料庫,沒有死角。
Q6第11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是什麼意思?▾
概括條款,指違反法規且有解聘及終身禁聘必要;因太模糊,實務上是常被翻案的爭點。
Q7第14條和第15條、第16條差在哪?▾
第14條終身禁聘全國,第15條1至4年禁聘,第16條僅原校禁聘,事由與程序門檻逐級遞減。
Q8教師被依第14條解聘怎麼救濟?▾
送達後30日內提教師申訴並行政訴訟,主攻程序瑕疵:出席不足、未迴避、未給陳述機會。
Q9被指控時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釐清對方主張第幾款,第1至6款不經教評會須在刑事或性平調查階段就全力應對。
Q10怎麼攻擊第11款的模糊指控?▾
要求學校具體指明違反哪一條法規,主張法律明確性原則,逼對方具體化或收回。
Q11家長想啟動第10款體罰霸凌調查怎麼做?▾
保留傷勢照片、就醫證明、對話紀錄,書面要求學校依第10款啟動教評會審議。
Q12第14條解聘 vs 一般勞動資遣差在哪?▾
前者是行政處分且終身禁聘,後者是勞動關係終止;用勞動爭議邏輯應對第14條幾乎必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4 | art_15 | art_16 |
|---|---|---|---|
| 禁聘範圍 | 終身、全國(含補習班) | 1至4年 | 僅原校 |
| 典型事由 | 刑事有罪、性侵害、體罰霸凌致嚴重侵害 | 情節較輕之違失 | 教學不力、不能勝任 |
| 進入全國資料庫 | 是 | 限期內是 | 否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