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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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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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教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教師評審委員會在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时,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有关陳述意見以及申请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关資料或卷宗的规定进行适用或準用。根据行政程序法,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提出陳述意見,同时也有权申请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关資料或卷宗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教師評審委員會在審議案件时应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 資遣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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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