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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2. 本法所稱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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