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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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 2.本法所稱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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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解釋如下: 1. 本法所稱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過程中,出於處罰目的,親自對學生進行身體上的強制行為,或命令學生自己或他人對學生進行強制行為,或要求學生進行特定的身體動作,造成學生身體上的疼痛或對身心產生傷害。 2. 本法所稱霸凌,是指符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訂之霸凌行為。 參考資料: 教師法第1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00001&FLNO=14 教師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01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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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