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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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 2.本法所稱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 3.本法所稱終局停聘、當然暫時予以停聘、暫時予以停聘,其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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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針對教師法中解聘、不續聘以及停聘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解釋。 根據該條第1款,解聘是指教師在聘約有效期內,根據規定程序終止聘約。根據第2款,不續聘是指教師在聘約期滿時,根據規定程序決定不再續約。而根據第3款,終局停聘、當然暫時予以停聘、暫時予以停聘這些術語是指教師在聘約有效期內,根據規定程序停止聘約的執行。 這些定義提供了對教師法中所使用術語的清晰理解,並確定了各種處分的範疇和程序。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教師法施行細則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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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