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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本法第十二條之教師輔導遷調,應優先輔導至校內其他單位從事符合教師專長之教學工作;無適當教學工作者,得輔導至其他校內外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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