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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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本法第十二條之教師輔導遷調,應優先輔導至校內其他單位從事符合教師專長之教學工作;無適當教學工作者,得輔導至其他校內外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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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6條,專科以上學校在進行教師輔導遷調時,應優先考慮將教師調至校內其他單位從事符合其專長的教學工作。如果校內沒有適當的教學工作者,則可以將其輔導至校內或校外的其他單位工作。根據這條法規,學校應該在進行教師輔導遷調時,優先考慮教師的專業能力和專長,確保能夠使其在適合的教學環境中發揮所長。這樣的政策旨在提升教師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成果,並保障教師的專業發展和工作穩定。 參考資料: 沈菁原著,葉啟富編,《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輔[正]導遷調相關規定簡介》,台灣教師發展季刊,2007年9月號,第3-4頁。
- 第十二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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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