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者,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履行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義務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品德良好且能發揚師道,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 二、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認真負責。 三、積極參加與教學、輔導有關之專業發展活動,且教學及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 四、參與前三款以外其他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負責盡職,圓滿達成任務,對學校有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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