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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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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年資應予併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施行前已派任或已取得教師資格的現任教師,在辦理聘任時,應將其原始派任或聘任的年資合併計算。換句話說,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教師資格轉換或聘用過程中,現任教師能夠保留其原有的年資。該條文的適用範圍包括於本法施行前已經被派任或聘用並已取得教師資格的教師。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在教師法施行前已經任教10年,且在教師法實施後再次被聘任,則根據這個條文,他的聘任年資會被視為10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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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年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