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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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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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施行前已派任或已取得教師資格的現任教師,在辦理聘任時,應將其原始派任或聘任的年資合併計算。換句話說,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教師資格轉換或聘用過程中,現任教師能夠保留其原有的年資。該條文的適用範圍包括於本法施行前已經被派任或聘用並已取得教師資格的教師。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在教師法施行前已經任教10年,且在教師法實施後再次被聘任,則根據這個條文,他的聘任年資會被視為10年。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教師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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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