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年資應予併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