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教師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