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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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續聘,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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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规定,續聘指的是合格教師经过学校初聘后,在同一学校继续接受聘约。根据这个规定,教师必须在同一学校继续接受聘约才能称为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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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