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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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初聘,指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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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謂初聘是指合格教師第一次被學校聘用,或是離職後重新被學校聘用的情況。 參考資料: - 《教師法施行細則》 - 《教師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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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