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32 條
- 1.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 2.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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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十款法定義務,包括維護校譽、保障學生受教權、輔導管教、進修、擔任導師,以及非依法律不得洩漏學生個資。
Q · 在 LINE 群組講學生家裡的事,會違法嗎?
依教師法第32條第一項第八款,教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此款不分對內對外,同事閒聊、家長群組討論、社群貼文只要不是法律規定的揭露事由(如家暴、性平案件通報),都可能違反義務,並可能同時觸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義務這個詞聽起來很沉重,但你仔細看這十款,會發現一件有趣的事:它們不是純粹的「你必須做什麼」,而是定義了「老師之所以是老師」的內涵。第八款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踩雷: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家長 LINE 群裡聊到某個學生的家庭狀況、跟同事討論案例時提到學生姓名、學校公告上把成績排名連同名字一起公布,這些日常行為都可能踩線。第九款「擔任導師」是民國108年新增的法定義務,過去很多老師覺得「我可以拒當導師」,現在不行了,但配套是第二項說「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意思是怎麼分配、怎麼輪替、怎麼補貼,校務會議要訂出規則。如果學校沒訂規則就硬指派,反而是程序違法。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32條為教師法定義務的總則性規範,於同條第一項列舉十款義務,涵蓋維護校譽、保障學生受教權、適性教學、輔導管教、進修、嚴守職分、參與校務、保護學生個資、擔任導師等,並於第二項授權第四款管教與第九款導師相關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構成教師專業地位與責任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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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同事討論學生家庭狀況算洩密嗎?▾
看討論的目的和場合。若是為了學生輔導、教學需要的專業討論且在合理範圍內,屬職務上必要的資訊分享;但若是茶餘飯後的閒聊或八卦性質的交換資訊,就算對方也是老師,仍可能違反第八款。判斷標準是該資訊揭露是否對學生有益,純粹滿足好奇心的討論就是踩線。
Q2學校硬要我當導師,校務會議沒訂辦法可以拒絕嗎?▾
嚴格來說不能直接拒絕,因為第一項第九款是法定義務。但你可以要求學校先依第二項補正程序,召開校務會議制定導師辦法,明定指派標準、輪替機制與補貼方式;在辦法制定前,學校的指派欠缺程序依據,你可以書面要求暫緩。這不是抗命,而是要求程序正當化。
Q3教師法第32條規定哪些義務?▾
共十款,從維護校譽、保障學生受教權、適性教學、輔導管教、進修,到不得洩漏學生個資與擔任導師,並授權校務會議訂定相關辦法。
Q4第八款不得洩漏學生資料是什麼意思?▾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揭露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不分對內對外,閒聊八卦也算,且可能涉個資法刑責。
Q5什麼是擔任導師的法定義務?▾
民國108年新增的第九款義務,老師原則上須擔任導師,但配套辦法由校務會議訂定。
Q6教師義務和教師權利差在哪?▾
義務在第32條,權利在第31條,兩者互為對照,義務劃出專業地位邊界,權利保障教學與參與校務空間。
Q7收到義務違反處分後怎麼救濟?▾
先看處分引用哪一款,對照校務會議辦法檢查程序,30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Q8怎麼確認學校指派導師是否合法?▾
調閱校務會議制定的導師辦法影本,檢查是否有指派標準與輪替機制,無辦法即欠缺依據。
Q9公布成績單要怎麼避免踩第八款?▾
避免姓名與成績併同公開,改用座號或個別通知,降低洩漏個資與被投訴風險。
Q10通報疑似受虐學生要怎麼做?▾
這是法定義務,依兒少權法第53條於知悉時通報主管機關,不通報才違法。
Q11第八款 vs 個資法第41條差在哪?▾
第八款是教師法上的義務違反由學校評議處分,個資法第41條則是刑事責任,兩者可能併存。
Q12拒當導師 vs 要求補正程序差在哪?▾
直接拒絕可能構成義務違反;要求學校先依第二項訂定辦法則是主張程序正當化,較能保護自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教師法後果 | 配套法律責任 | 關鍵 |
|---|---|---|---|
| 第八款 洩漏學生個資 | 義務違反,依第34條評議後處分 | 個資法第41條刑事責任 | 不分對內對外,無法律依據揭露即違法 |
| 第九款 拒當導師 | 法定義務,但須校務會議辦法為前提 | 無辦法即無指派依據,可能程序違法 | 可要求補正程序而非直接抗命 |
| 第二款 未通報疑似受虐 | 違反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兒少權法第53條通報義務及罰鍰 | 不通報才違法,非多管閒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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