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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教師法 第 33 條

  1. 1.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2. 2.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3. 3.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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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 33 條保障教師在職進修可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經費得由學校或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Q · 我想在職進修念碩士,學校可以拒絕嗎?

依教師法第 33 條第二項,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學校的審查必須依教師進修辦法的客觀標準,不能憑「會影響教學」這類主觀理由全部擋下。具體放行方式(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期間長短、代課安排)由各校辦法規定,多數允許留職停薪、部分允許帶職帶薪。被拒絕且不服者,可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白話解讀

進修這件事在多數老師眼中是「應付」,但這條給了一個被嚴重低估的權利: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保障。意思是你想進修,學校不能用「會影響教學」當理由全部擋下來,而且進修期間你的職位和薪資是有法律保障的。第二項是這條的金礦:經費可由學校或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很多老師花自己錢去念在職進修,其實有機會申請補助。但這個權利不是自動到手的,要主動申請、要符合各機關訂的進修辦法。第四項也很關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這是民國108年新增的,回應的是教師職場心理健康問題:被家長糾纏、被學生狀況壓垮、被行政會議耗盡的老師越來越多,現在有了法源要求各縣市政府要建立這個支持系統。但實務上各地落實程度差很大,知道有這個權利的老師才會去用。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33 條為教師在職進修權的核心規範,確立三層保障:教師在職進修得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保障、進修與研究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將教師專業發展與職場身心健康一併納入法律保障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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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想念在職碩士,學校會放人嗎?

依本條第二項,教師在職進修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的法律保障。學校審查必須依教師進修辦法的客觀標準,不能憑主觀判斷拒絕。具體放行要看學校辦法(多數允許留職停薪、部分允許帶職帶薪)。申請時把進修內容與教學專長連結寫清楚,並提出進修期間的代課安排建議,接受度會大幅提高。

Q2情緒撐不下去了,學校會幫忙嗎?

依第四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教育部、縣市政府教育局)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實務上各縣市落實程度不一,可透過教育局、各縣市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所屬教師工會的諮詢資源尋求協助。使用主管機關的諮商資源,內容受保密保障,與學校內部輔導不同。

Q3教師法 33 條是什麼?

規範教師在職進修的權利保障、進修經費來源,以及主管機關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的義務,是教師專業發展的核心法源。

Q4帶職帶薪和留職停薪差在哪?

帶職帶薪保留職位且照領薪資、適用短期進修;留職停薪保留底缺但停薪、適用長期或全時進修。

Q5什麼活動算「與教學有關之知能」進修?

修習學位、研習、參訪、實務見習、產業交流等皆可,不限學位進修,範圍比多數人想的廣。

Q6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是什麼?

第四項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建立的職場心理支持機制,協助教師處理職場壓力,由各主管機關訂辦法。

Q7教師在職進修怎麼申請?

查學校進修辦法與主管機關補助辦法 → 備進修計畫與教學關連性說明 → 依辦法提書面申請 → 選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Q8教師進修補助怎麼申請?

先查所屬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縣市教育局)的進修補助辦法,依第二項經費由學校或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不少人沒查就放棄。

Q9進修申請被拒絕怎麼處理?

要求學校書面具體說明法定理由,概括式「會影響教學」不成立;不服可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Q10怎麼提高進修申請通過率?

把進修內容與教學工作的關連性寫清楚,並主動提出進修期間的代課安排建議,學校接受度會明顯提高。

Q11帶職帶薪 vs 留職停薪 哪個適合我?

短期、部分時間進修走帶職帶薪較有利;長期或全時進修通常走留職停薪,差別在薪資與年資採計。

Q12教師進修 vs 一般請假差在哪?

進修是受第 33 條保障的專業發展權利、可申請經費;請假(第 35 條)是其他正當事由的暫時離開崗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帶職帶薪留職停薪
職位保留原職保留原職(保留底缺)
薪資照常支薪停止支薪
適用情形短期、部分時間進修為主長期、全時進修為主
年資採計通常採計依各機關辦法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教育公務員特例法 第21条・第22条(研修)
🇰🇷 韓國교육공무원법 제37조·제40조(연수)
🇨🇳 中國教师法 第十九条(教师进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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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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