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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2.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3. 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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