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受理此類決定所生爭議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對該決定之作成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具有審查權,自得依行政救濟程序予以審理。
88 年判字第 74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8 年 03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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