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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與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二、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助教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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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7 條,申請講師資格審定時,需要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提交相關文件。依據該條例第三十條之一的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根據該條例修正前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送審者,需要提交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相關服務年資和成績證明。 2. 根據該條例修正前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送審者,需要提交學士學位證書、助教證書、相關服務年資和成績證明以及專門著作。 以下是該條例的相關範例: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7 條第三十條之一的規定,如果一名申請講師資格審定的人持有碩士學位並具有助教證書,並且在相關服務年資和成績證明方面符合要求,那麼他就符合該條例的規定。 另外,如果一名申請講師資格審定的人持有學士學位並具有助教證書,並且在相關服務年資和成績證明方面符合要求,並且已經撰寫了專門著作,那麼他也符合該條例的規定。 這些範例展示了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所需的文件和資格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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