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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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8條,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的人應該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提交以下文件: 1. 依據第一款規定送審的人: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證明和專門著作。 2. 依據第二款規定送審的人: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和成績證明,以及專門著作。 3. 依據第三款規定送審的人: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和成績證明,以及專門著作。 4. 依據第四款規定送審的人: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和成績證明,以及專門著作。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最新版),這些文件是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所必需的。不同學位和職稱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不同的文件,包括學位證書、成績證明和專門著作。這些文件將用於審查申請人的學術能力和相關服務經驗。 例如,如果某人想要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并且根據第一款規定,他必須提交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證明和專門著作。他的申請將不會被考慮,除非他提交了這些文件並且符合教育部對相關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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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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