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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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