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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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9條,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的人應該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提交以下文件: 1. 根據第一款的規定送審者應提交的文件: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和專門著作。 2.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送審者應提交的文件: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和成績證明和專門著作。 例子:一位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的人應該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提交他們的博士學位證書、相關的工作經驗證明以及他們的專門著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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