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0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需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提交相關文件。具體要求如下: 1. 根據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送審者,需要提供博士學位或相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以及專門著作。 2. 根據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送審者,需要提供碩士學位或相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以及專門著作。 3. 根據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送審者,需要提供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以及成績證明以及專門著作。 這些文件要求旨在確定申請者是否具備升任副教授資格所需的學術成果和專業背景。具體的審查程序和評分標準則需要參照相關法規和教育部的相關指引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