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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7 條

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範圍包括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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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7條,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如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等,若具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可以根據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上創作或展演報告進行審查。對於這些申請人,審查的範圍及基準詳細內容可以參考附表三。 參考資料: - 大學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 教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40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38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3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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