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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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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申請教授資格審定的人應該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提交相關文件。如果根據該法條的第18條第1款進行送審,應提交博士學位或同等學門文憑、相關工作年資證明以及在學術界具有重要貢獻的證明或重要專門著作;如果根據該法條的第18條第2款進行送審,應提交副教授證書、相關工作年資與成績證明以及重要專門著作。這些文件和證明的目的是用來評估申請人是否具有符合教授資格的學術能力和成就。具體的申請程序和相關要求可以參考教育部所制定的相關法規和指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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