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6 條
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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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是關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6條。根據該條款,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並對校內外推廣做出重要具體貢獻的人,可以提交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作為審查文件。該條款還指定了審查的範圍和基準。根據最新修正的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審查的範圍和基準可以在第16條的附表二中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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