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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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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的人應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提交以下文件: 1. 根據該條例第16條第1款的規定,送審者應提供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和成績證明。 2. 根據該條例第16條第2款或第3款的規定,送審者應提供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以及專門著作。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版本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作業原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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