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24 條
- 1.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其屬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以技術報告升等通過,並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專業證照者,得優先聘任。
- 2.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員額、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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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學校法第24條規定了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資格和教師的分級、權益事項的辦法。 根據第一款,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通過技術報告升等的人員,並且有豐富實務經驗或專業證照者,可以優先聘任。 根據第二款,專科學校可以聘任專業及技術教師,這些教師要有實際技術經驗,並且負責教授專業或技術科目。專科學校的分級、資格、員額、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蹙、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關於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資格以及教師的分級和權益事項,教育部有所規定。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修正條文中,對於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升等等事項有所規定。而《大學法》第20條規定大學教師的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繼續聘用等事項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 此外,根據教師評審相關法規,例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的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對於評審項目、標準及程序,則由學校自行制定。 根據以上資料,專科學校的教師聘任資格需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例如經過初審及複審程序,且教師評審委員會需審議教師的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教育部也根據相關法規制定了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包含教師的聘任、升等等事項。而專科學校則需依教育部的辦法對教師的分級、資格、聘任、升等、解聘等權益事項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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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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