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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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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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的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適用於該條例的規定。然而,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則可以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的人擔任之。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01).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的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宗教研修學院校長的任用則有特別的條件,他們可以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以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的人擔任。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01)。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40419 制定)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雖規定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之資格準用同類同級學校校長及教師之規定,但僅及校長、教師之資格,故列本條予以補充,使職員之任用資格及教師資格之審查程序,均有所據。
(1001115 修正)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立法理由考量宗教研修學院之特殊性,增訂宗教研修學院校長資格規定,冀校長能由具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擔,藉由其熟悉宗教實務,領導宗教研修學院辦學方向。有關「宗教事業機構」及「主管職務」之定義及範圍,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予以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雖規定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之資格準用同類同級學校校長及教師之規定,但僅及校長、教師之資格,故列本條予以補充,使職員之任用資格及教師資格之審查程序,均有所據。
考量宗教研修學院之特殊性,增訂宗教研修學院校長資格規定,冀校長能由具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擔,藉由其熟悉宗教實務,領導宗教研修學院辦學方向。有關「宗教事業機構」及「主管職務」之定義及範圍,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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