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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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