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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41 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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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的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適用於該條例的規定。然而,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則可以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的人擔任之。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01).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的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宗教研修學院校長的任用則有特別的條件,他們可以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以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的人擔任。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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