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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2.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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