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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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2.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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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0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訊息: 1.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的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定。這意味著教育部負責確定這些職位的等級和相應的權責。同時,學校職員的官等、職等和職務列等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 2. 在此條例實施之前遴選的職員可根據原有薪級表的相應職務列等進行修正。這意味著對於在此條例實施之前已經聘用的職員,可能根據職務列等的變動,而進行薪資的調整。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學校校長這個職位的官等/職等等級可能被規定為特定的等級,例如薦任第10職等。而教師這個職位的官等/職等等級也有相應的規定,例如薦任第8職等。這些規定可以根據各個職位的職務列等來進行調整。 教育部可以根據不同的教育機構和需要,確定學校校長、教師和運動教練等職位的職務等級表。這些職位的職務等級表可作為教育部和各學校進行人事任用和薪資調整的依據。在進行職員的遴選和任用時,教育部也需要遵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確保遴選和任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此條例實施之前已經聘用的學校職員,其薪資的等級可能根據原有的薪級表進行調整。這意味著他們的薪資可能會根據職務列等的變動而有所調整。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教師在此條例實施前已經被遴選和聘用,並被指定為薦任第7職等,但在新的職務等級表中,該職位的職務列等被調整為薦任第8職等,那麼該教師的薪資可能會根據新的薪級表進行調整。這樣的調整通常需要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職位的責任、要求和學校的薪資政策。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教育人員的遴選和任用公正和透明,同時維護教育機構的運作效率和職員的權益。根據法規,教育部和其他相關機構有責任依法確定職員的等級和薪資,並確保這些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740419 制定)
學校教職員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訂定教職員職務等級表之權責機關
(0830614 修正)
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立法理由一、將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與學校職員之官職等級職務列等分別規定。 二、增列第二項。
(0950113 修正)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立法理由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規定,運動教練為非屬教師身分之工作者,因此薪資待遇無法準用教師相關規定辦理,故須立法授權由教育部另訂定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本條規定訂定教職員職務等級表之權責機關
一、將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與學校職員之官職等級職務列等分別規定。 二、增列第二項。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規定,運動教練為非屬教師身分之工作者,因此薪資待遇無法準用教師相關規定辦理,故須立法授權由教育部另訂定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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