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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5675 號
要旨
查私立學校教職員並非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受有俸給,亦非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謂「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或「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固無從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限制其經營商業或兼職。惟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如同法第四十一條準用範圍包括上開限制兼課兼職規定,則依該規定,並參照 貴部 (教育部) 六十五年三月廿三日台 (六五) 高字第六九六○號函及六十四年七月廿五日台 (六四) 人字第一八七八五號函等不兼職之命令,本案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似應限制其兼任會計師業務。
全文內容
查私立學校教職員並非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受有俸給,亦非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謂「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或「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固無從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限制其經營商業或兼職。惟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如同法第四十一條準用範圍包括上開限制兼課兼職規定,則依該規定,並參照 貴部 (教育部) 六十五年三月廿三日台 (六五) 高字第六九六○號函及六十四年七月廿五日台 (六四) 人字第一八七八五號函等不兼職之命令,本案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似應限制其兼任會計師業務。